基本資料 (主)
| 統一編號 |
96090514 |
| 查詢次數 |
1,677 次 |
| 現況 |
核准設立 |
| 組織型式 |
合夥 |
| 負責人 |
韓美枝 |
| 設立日期 |
中華民國45年06月01日 |
| 變更日期 |
中華民國112年06月02日 |
| 資本額 |
300 萬 |
主要業務類型
- 461999 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
- 494099 其他汽車貨運
- 782000 人力供應
營業項目
一、G101061汽車貨運業
二、IZ12010人力派遣業
三、J101010建築務清潔服務業
四、E801010室內裝潢業
五、F211010建材零售業
※營業項目於登記所在地現場限作辦公室使用,不為儲存、展示或作為製造、加工、批發、零售場所使用,且現場不貯存機具,並另設合法地點經營。
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
※應遵守土地分區、建築使用、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,如有違法者,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。
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,請另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。
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
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※經衛生福利部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,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,向中央或直轄市、縣(市)之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申請登錄,始得營業。
※領有菸酒製造(或進口)許可執照之業者,變更許可執照記載事項,應依菸酒管理法第14條(或第19條)規定,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財政部申請換發許可執照;違反者,依同法第55條(或第56條)規定處罰。
※申請所在地1樓為 住宅區(馬公段2059、2061-1地號),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,住宅區不得為,各種廢料或建築材料之堆棧或堆置場、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。但申請僅供辦公室、聯絡處所使用者或資源回收站者,不在此限。
※申請所在地1樓為 住宅區(馬公段2059、2061-1地號),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4款規定,住宅區不得為汽車拖吊場、客、貨運行業、裝卸貨物場所、棧房及調度站。但申請僅供辦公室、聯絡處所使用者,或計程車客運業、小客車租賃業之停車庫、運輸業停車場、客運停車站及貨運寄貨站設置地點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