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資料 (主)
| 統一編號 |
08185114 |
| 查詢次數 |
37 次 |
| 現況 |
核准設立 |
| 組織型式 |
獨資 |
| 負責人 |
翁平安 |
| 設立日期 |
中華民國75年10月02日 |
| 變更日期 |
中華民國105年03月23日 |
主要業務類型
- 284299 其他照明器具製造
- 434013 房屋設備安裝工程
- 461999 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
營業項目
一、CC01040照明設備製造業
二、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
三、CC01990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
四、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
五、E601020電器安裝業
六、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
七、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
八、F111090建材批發業
九、F211010建材零售業
一0、F106010五金批發業
※營業場所僅限地面一層。
※如設置招牌或豎立廣告物請依規定提出申請。
※應遵守土地分區、建築使用、行業管理等法令規定,如有違法者,可依行政罰法規定從一重處罰。
※登記後之實際經營行為有違反應遵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(如建築、土地使用分區、環保、衛生、消防等),經勒令歇業處分後,將廢止其商業登記。
※依商業登記法第30條規定,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,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。
※倘經查證商業負責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或為受輔助宣告之人而未經輔助人同意者,行政處分應予撤銷(民法第15條、第15條之2、第75條及第79條參照)。
※申請營業所在地1樓為商業區,尚符合土地分區使用,合先敍明。惟申請營業項目(1)照明設備製造業(2)電子零組件製造業(3)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(LED燈零件配置、組裝),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第2款,不得於商業區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(使用動力不包括空氣調節、抽水機及附屬設備)超過十五匹馬力、電熱超過六十瓩(附屬設備與電熱不得流用於作業動力)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三百平方公尺。及同法第17條相關規定。請加以註明。另外如實際營業地點之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或廠地面積達100平方公尺以上,或電力容量、熱能【馬力與電熱之合計】達2點25千瓦以上,應即辦理工廠登記,並於辦妥前不得經營。另申請營業項目電器安裝業,若為電器承裝業,請另依相關規定辦理電器承裝業登記後始得承攬工程,未取得登記前,不得承攬電器承裝業工程。